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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普遍问题 日前,记者在山东省枣庄市采访时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据该市环卫工人讲,他们的工资从来就没有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过。今年5月前,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470元,保洁员的工资仅为230多元;今年5月后,该市的最低工资调整为540元,保洁员的工资也只上调了50元,为280多元。环卫工人的上级是环卫处,是事业单位;环卫处的上级是建设局,是财政拨款单位。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尚不能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又如何要求一些小本经营的餐馆、企业主动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呢?在该市薛城区建设局采访时,一位领导对记者说,在枣庄,除部分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外,一般都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软肋在何处?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但相对企业来说,劳动者基本上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即便有劳动者敢与企业理论,要选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动,还要考虑一下可能为其支付的高昂的维权成本。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保障职工的最低工资落实到位,关键在于完善最低工资的立法,从而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应从发布招工广告、介绍用工、订立劳动合同到工资发放的各个环节入手,把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监督、执法贯穿于始终。除此之外,简化执法处置程序,便于广大职工积极举报投诉,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规定,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予以认真严肃的处理,最低工资标准的落实情况才会有较大程度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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