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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实施意见从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实施税优惠政策、实行土地作用优惠政策等方面,向西部倾斜和优惠。
一、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宁夏在内的12个省市、自治区。
二、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力度:提高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建设国债资金用于西部地区的比例。
三、优先安排建设项目:在西部地区优先布局一些建设项目。包括:水利、公路、铁路、机场、管道、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特色农业发展、水电、优质煤炭、石油、天然气、铜、铝、钾、磷等优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特色旅游业发展、特色高新技术及军转民技术产业化。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加大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和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增加农业、生态建设的信贷投入,运用信贷杠杆支持经济结构及产业结构调整。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色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六、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减少审批环节,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可以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七、拓宽利用外资渠道:要制定适用于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内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等管理办法,用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优惠贷款,用于西部地区教育、卫生、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八、放宽利用外资有关条件: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视不同行业适当放宽对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九、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进一步放宽西部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标准。鼓励西部地区发展优势产品出口、鼓励西部地区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鼓励西部地区企业到境外特别是周边国家和地区投资办厂,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急需的技术设备,在进口管理上给予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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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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