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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城总体规划实施细则(2000年-200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泾源大发展”的宏伟目标,早日将泾源县建设成为经济发达、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具有民族特色的生态型现代风景旅游城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泾源县城(2000-2020)总体规划》说明、文本为制定依据。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一)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二)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聚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三)规划控制区是指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交通枢纽、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区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五条泾源县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近期建设规模及用地范围
第七条近期人口规模为1.5万人,近期城市建设用地为173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15平方米/人。 第八条近期建设用地范围为香水街以北、肉联厂以东部分及堡子山周围的搬迁。
第三章近期建设内容及城市用地发展方向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一)公共及民用设施:结合旧城改造,2002年将新建县城文化广场。并逐步拟建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的综合市场、文教、科研等办公及商业服务建筑。(二)市政公用设施:(1)沿县城北边缘修建环城路,将什华公路穿越城区部分引到城市外围通过。城市对外交通近期将建设完成省道什华公路的改造工程,将现在的三级公路提升到二级公路,改善泾源通往国道、省道及周边县市的交通条件,以便捷、快速的公路交通联系国家干线公路“西部大通道”,打开泾源对外开放的大门。(2)在县城西部(气象局西侧)拟建4000KVA变电所。(3)仓储用地设置在城市西边缘。(4)在肉联厂正东拟建汽车客货运输站。(5)逐步完成龙潭路、香水街、百泉街、东平路、泾河路、西苑路的道路路面硬化工程。(6)在县城东北部边缘修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污水厂处理能力为1.2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2.6公顷。城市污水处理后可作为绿化灌溉加以利用。(7)近期规划县城总用水量为1.4万立方米/日。正在实施的水厂扩建工程竣工后日产水量可达1.5万立方米/日,能够满足需要。(三)居住小区建设: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北部居住用地范围内建设居住用地组团,占地50亩。新建居住用地采用集中成片开发的方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居住小区规划范围为外环路以南部分、体育场以西部分。(四)工业:新建中小型工业企业3-5个,位置设置在肉联厂以西。严禁带有污染性工业企业的建设。(五)城市绿化:(1)道路绿化带以常青树与绿化树混栽。(2)按照旅游规划建设堡子山公园。(3)县城内规划的14个小游园和绿化广场,近期内主要实施文化广场和香水街中心8米宽的标准绿化带。 第十条城市用地发展方向:近期调整用地结构,完善城区的功能,控制用地规模适度向北发展。
第四章报建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以下工程项目施工,办理报建手续:(一)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建设。(二)省道和规划区内规划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三)规划区内各村委会开发建设的项目。(四)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输变电站及线路,电信局及其主干通讯:水厂、污水处理厂及供热的输水干线,排水干线;液化石油汽存储库、燃油库、加油站;宽8米以上(含8米)的道路以及桥梁等。(五)县城区域内的市场、医院、体育场馆、中小学校、幼儿园、酒店、宾馆、文娱中心等主要公共建筑设施。(六)城区以外的工业建筑:建筑高度超过9米的民用建筑;高度超过9米的构筑物。
第五章规划控制内容
第十二条具体内容(一)城市道路系统规划:(1)路网结构形式以现状路网为基础,结合地形和自然环境,规划以方格式和自由式相结合的路网结构。(2)道路等级:根据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将泾源县城道路分为干路和支路二级。干路和环路设计车速40公里/小时,规划干路5条,环路2条,总长度12.1公里;支路设计车速30公里/小时,规划支路18条,总长度11.9公里。(3)道路红线宽度和横断面型式肉联厂门前拟建建筑红线宽度为70米,横断面型式为单幅路,路面宽为30米,两侧设置为景观生态林带。西苑路建筑红线宽度为20米,横断面型式为单幅路。东平路建筑红线宽度为30米,横断面型式为单幅路。外环路建筑红线宽度为25米,横断面型式为单幅路。香水街及延伸道路建筑红线宽度为42米,路中设置8米宽绿化隔离带。龙潭路建筑红线宽度为30米,横断面型式为单幅路。百泉街建筑红线宽度为20米,横断面型式为单幅路。和平巷建筑红线宽度为15米,横断面型式为单悟路。开通香水街至外环路道路两条,建筑红线宽度为20米,横断面型式为单幅路。(二)电力二电讯及有线电视工程规划凡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力、电讯及有线电视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履行报建手续,并报送图纸(注明线路走向、敷设形式及长度),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三)供热工程规划(1)县城近期以集中燃煤锅炉房的方式优先解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采暖及热水供应。(2)热源规划:规划近期控制小茶浴炉的建设,使小型锅炉房的建设相对集中。(四)燃气工程规划:供气储气设施规划:县城现状无燃气储备站,规划近期2005年在县城规划区外围的北部安全地带建设石油液化气储备站一处,储气规模为500吨(包括城郊居民用气)。(五)环境卫生设施规划:(1)生活垃圾收集:近期生活垃圾收集基本上采用传统形式,增设并改造密封式垃圾箱。(2)垃圾处理厂:规划将垃圾堆放厂由县城西部迁至北山北部的山沟里,建设垃圾、粪便处理厂一座,近期进行卫生填埋,垃圾上加盖土层,进行绿化。(3)粪便处理:随着公共厕所的改造,近期现有旱厕和居民厕所粪便,由真空吸粪车和小型粪罐车运至粪便处理厂,进行综合处理利用。至2005年应有必厕5座,配置环卫专用车辆2辆。 第六章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对一切建设用地,首先编制该区的详细规划,经县建设局审批,做到规划一片,建设一片,形成一片,凡未报经批准的,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征地,一律不准开发。 第十四条未经县建设局发出规划设计要点和未划定“红线图”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钻探单位不得钻探。 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实施统一规划,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村镇居民点,方便群众生活,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质量,不准零星分散兴建建筑物。城乡结合部应统一规划建设,农宅建设要严格控制私人乱建房现象,应由建设、土地部门统一开发、统一规划,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人随意建房。 第十六条对县城总体规划的路网,要严格控制道路两旁的土地,由道路边线起20米为控制用地范围,道路中线由县建设局统一规划、统一放线。 第十七条道路两旁建筑红线的确定(建筑红线退离道路红线的距离):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2米的建筑物,应根据规模退缩建筑红线,按规定留足停车场、人流集散用地及绿地,具体要求由规划站确定报建设局审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建设局批准。 第十九条小区主道通向干道的出入口,两出入口问距要大于150米。 第二十条临时建筑物须按建设发展需要,无条件拆除。 凡在规划区内进行的任何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必须报建设局批准,且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一条凡在规划区范围内的任何新建飞改建、扩建以及装饰等工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建设,否则不予办理任何基建手续。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门牌号、广场、绿地等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在规划区内进行挖取土方、砂石等活动,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规划区内的公益建筑,应采用敞开式的建筑形式,避免封闭式建设,临街建国墙应通透美观。 第二十五条规划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征用土地,必须经建设局选址批准后方可进行征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建设前必须报送设计方案(包括建筑平面、立面),经建设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严格禁止私人先建设后报建,私人建房必须统一布局、统一规划。 第二十八条各项建筑设计必须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基础占用人行道(一)建筑物基础占用人行道的宽度和四邻关系:城区所有道路一律不准建筑物基础占用人行道。(二)规划区内所有建筑物四邻部分的基础要小于或等于自有用地边界二厘米。 第三十条建筑物二层以上允许外飘部分的宽度(一)新规划10米(不含10米)以下道路两旁允许外飘30厘米的窗桶、雨莲,不准飘阳台或建筑物。10米(含10米)至25米(不含25米)道路两旁允许外飘1米,25米(含25米)以上的道路两旁允许外飘1·5米并允许砌墙,但墙体必须通透美观。(二)所有外飘阳台、雨蓬等如遇商压线安全距离不足或与绿化树有矛盾的,则一律不准外飘,必须按实际情况退足防护距离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地坪商与步级凡临街道(含路、街、巷)的建筑物室内地坪标商不得商出街道地坪标商45厘米。 第三十二条阳台不能设置防盗网,窗的防盗网必须安装在玻璃窗内侧,;住宅建围墙,其形式应通透美观。 第三十三条公路两旁的建设要求(一)城乡结合部的建设:建筑风格应统一,总商度控制在8米之间但不得低于8米。(二)百泉注北面层高控制在四层以内,南面控制在三层内;龙潭路、香水街北面层高控制在四层以内,南面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南北走向的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层高控制在四层以内。(四)如建筑物为大型公用或其他形式建筑,可以另行考虑其总高度。1、首层层高建筑物位于红线宽15米(含15米)以上道路两侧的为4.2米,4米(含4米)至15米以下道路两侧为4米,4米以下道路两侧为3.8米。2、准建层数(含夹层)新城区以4至6层为主,旧城区以3层为主。为使县城有一个良好的街景面貌,凡在道路边兴建的建筑物,应与相邻建筑物合建,并做到建筑物的造型、 颜色协调。 第三十四条高压走廊的安全要求(一)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延伸的安全防护距离1千伏至10千伏为5米,110千伏不少于10米,220千伏不少于15米,500千伏不少于20米,在这些范围内不允许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二)在道路上建造构筑物时,机动车道通年净高不少于5米,车行道侧向余宽,每侧不少于30厘米。(三)城区道路红线内的广告、招牌等构筑物离地面净高不少于4.5米,伸入车行道部分的净高不少于5米。 第三十五条工业区凡在15米以上(含15米)道路两旁的工业建筑,在建筑红线边缘允许建通透栏杆的围墙,建筑物必须从道路红线退缩3至5米(具体根据各条路段的情况确定)。工业建筑必须在二层以上,二层以上允许外飘1米,相邻单位的建筑物之间必须各留50厘米落水位,并符合消防规定。供电设施必须严格依照电力规划实施。 第三十六条其他建筑物必须在自有用地范围内设置符合标准的化粪池,有效容积应根据使用人员多少确定,排出口一律要安装曲管、拦防网,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覆盖和接驳街管。屋面、阳台排水要用落水管接入街道下水道之中,不得由空中直接排水落地。排水管、排烟(气)管只能设置在落水位或户内,不允许设置在临街一侧。
第七章建筑物开线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建筑物放线以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通知建设局(既确定建筑物四角位置)。(一)城区旧房改建、扩建的;(二)在规划道路两旁建房的;(三)依法征用的建设用地。
第八章建筑设计
第三十八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跨度超8米及四层以上的建筑工程,均需由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设计。 第三十九条施工图应包括:(一)建筑:包括平、立、剖面图、节点详图、建筑构配件大样、门窗表及设计说明。处于重要位置工程应有总平面图,小型工程可在底层平面中表示四至关系。(二)结施:包括基础平面及大样、各层结构布置平面图、结构构件详图、必要的节点大样及设计说明。(三)按国家标准的化粪池大样及排水系统图。 第四十条图纸应符合现行制图标准。一切符号、计量单位、术语等均应符合新规范的要求,报审图纸应签名齐全。 第四十一条设计人员必须提供全套施工图(包括底图)、地质资料、计算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等有关文件及资料到县建设局审查,经审查签字盖章才算完成业主委托的设计任务。 第四十二条设计人应根据审图人审查意见认真更改相关图说,未更改的图纸审图人不得签字出图。审图人有权拒绝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使用极不合理或图面质量太差的图纸,这类图纸设计人应重新设计后再送审。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建筑施工图纸完成后,业主可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设计要点、“红线图”以及全套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到建设局办理设计审查。按设计要点、“红线图”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办人员需在报审的每一张蓝图上签名·,并发出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如发现图纸与规划不符,应仔细列明修改意见,经办人签名。
第九章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申办
第四十四条申办建设项目选址应提交的资料(一)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书;(二)项目批文及建议书:(三)建设项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或环保评估证明);(四)具体位置图;(五)平面布置图(含四至、用地界线、拟征地界线)。 第四十五条申办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资料(一)用地申请书。写明项目性质、用地依据、建设用途、面积、环境要求、被征用地的类型、水电、交通、住房拆迁等情况;工业用地说明安排工业的种类,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工业生产时的危险种类;(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三)1:500或1:5000的用地位置图和地块所在的规划图(1:500-1:1000);(四)1:500或1:1000的总平面布置图(含四至和和规划用地界线);(五)凡涉及交通、环保、消防、防雷、水利、供电、供水、公路、市政、绿化、人防、文物管理及其他专门规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加具的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 第四十六条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一)项目批文或有关部门的批件;(二)建筑物在小区规划中的位置图(1:500一1:1000)含四至图;(三)土地使用证(附用地批件和用地红线图)复印件;(四)建筑设计施工图;(五)凡涉及交通、环保、消防、防雷、水利、供电、供水、公路、市政、绿化、人防、文物管理、气象及其他专门规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八条在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九条买卖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在规划区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阪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建筑工程形象进度造价的百分之三至节分之五处以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利用买卖、转让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四)利雳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五)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设置废渣垃圾堆场等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区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或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同《泾源县城总体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由泾源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自2002年5月1日施行。
(责任编辑:
祁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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