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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在北京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不受所有制和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定义: 是指在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研究与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材料,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2、必须是近一、二年新建项目。 3项目范畴: 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光机电一体化产业、新材料产业、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的91类项目。 重大项目的范畴: 网络设备与技术;软件产品;第三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高清晰度数字电视系统;生物工程及新医药;现代中药;现代农业技术;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半导体、膜等新材料;纳米技术及纳米材料;新行电池及清洁燃料车;环保新技术;航空航天技术;先进装备技术。 4、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以上;重大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软件产品5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实施所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4、新药证书或临床实验批准文件,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相关材料; 5、列入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计划证明。 四、申报及认定程序 1、申报时间: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内全年受理。 2、申报受理、审查:直接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或县科委领取申请表,也可在市科委网站直接下载(www.bestinfo.nat.cn→北京创业→下载中心),并按照要求填写后,一式5份报送服务中心或县科委,由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报市认定小组审批。 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办理 1、申请时间:每年5月底前: 2、申请受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提交上年度完税税票及相关材料,包括:企业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全部收入、转化项目收入,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年终财务结算; 3、办理:由服务中心整理后送国税局、地税局确认,并于7月中旬前将企业应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7月底前将专项资金拨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办理资金转拨手续。 六、优惠政策 1、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市政府授予荣称号并给予奖励,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两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持。对上述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责任编辑:
卢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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