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各方投资者在吴忠投资开发,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加快我市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境内投资新建项目使用土地的,按照成本价供给,土地出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二条 视项目性质,对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的各种规费以及其他行政性收费,予以先征后返或减免。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新上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自行决策,依法办理用地,环保、安全等许可证手续。
第四条 对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组建企业的,其出资比例可达到25%,并达成书面协议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凡进入市级工业开发区的投资项目,视项目性质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在我市境内获得探矿权的,允许采矿企业自我出资的勘查费用计人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依法优先获得开采权。
第七条 凡符合产业政策新办(包括技术改造)的投资项目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三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政策。凡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所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返还50%;年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
第八条 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粉煤灰、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水泥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部分利用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其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符合福利企业认定条件的,产品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第九条 凡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办理,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 投资者家属、子女在就业、人托、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十一条 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企业有权拒绝未经挂牌单位批准的任何评比、检查和摊派,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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