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区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1]53号)的有关规定,为使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惠农区政府办公室开发的电子政务(OA)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处理过程。 第四条
惠农区信息中心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在公章系统未使用前,未加盖公章的电子公文同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惠农区电子政务OA平台上的收发文程序进行,不得通过电子信箱发布、传输公文。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系统分配给本单位的用户名进行公文发送和接收。 第八条 系统中传输的公文格式必须符合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系统行文格式要求。 第九条
拟传输的公文由发送单位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经负责人核批后,方可通过OA系统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密级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仍延用纸质文件流转。 第十三条储存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准与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相连。 第十四条各部门电子公文传输管理人员(机要秘书)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本单位收发文密码。如发生问题,由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等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随意与其他网络连接;确保设备全天候正常运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惠农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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