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沟通暂行办法

www.nx.xinhuanet.com   2005年12月01日   来源: 惠农区人民政府公众网
 
 

    石嘴山市惠农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沟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石嘴山市惠农区金融稳定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形成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的合力,实现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强化对金融风险的预警监测,支持惠农区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嘴山市惠农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沟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协商,沟通及时,信息共享,促进稳定”。

    第二章 协调内容

    第三条 石嘴山市惠农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沟通的内容:
    (一)通报落实自治区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银监局、自治区证监局、自治区保监局以及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部署的有关金融工作的情况;
    (二)沟通石嘴山市惠农区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运行情况,综合分析涉及惠农区金融稳定的有关问题;
    (三)研究惠农区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对惠农区金融系统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并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
    (四)协调惠农区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提出对惠农区金融风险处置中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财政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工具的建议;
    (五)研究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六)通报在改革过程中,企业破产或重组涉及有关金融稳定的情况;
    (七)维护辖区金融稳定秩序,通报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有关金融稳定方面的情况;
    (八)通报有关金融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九)探索建立辖区信息共享制度和协调配合机制,形成风险处置合力,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十)其他需要协商、通报和交流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石嘴山市惠农区金融稳定协调沟通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石嘴山市惠农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人民银行石嘴山支行行长、石嘴山市银监分局惠农监管办事处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有:财政局、工商局、统计局、公安局、法院、宣传部、人民银行石嘴山支行、石嘴山市银监分局惠农监管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部门。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石嘴山支行综合业务股,人民银行石嘴山支行分管副行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章 协调方式

    第五条 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沟通实行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 会议制度: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沟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主持,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或由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后预先提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和会议纪要的起草工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会前以文字方式通知与会各方,参会各方按会议议题和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七条 信息通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信息采取按月由专人将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互换。信息的内容包括各部门的相关报表和分析材料,同时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交流相关信息。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处置金融风险特别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在政府的统一协调领导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第九条 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等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负责监测评估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并组织落实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十一条 银监办事处负责对辖区银行业实施监管。对银行业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采取化解和处置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损失;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和消防工作,帮助金融机构人员提高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对冲砸抢盗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等恶性事件及引发其他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财政局和统计局要与人民银行、银监办事处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要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等信息。

    第十六条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金融风险的新闻稿件,在播发、刊登前,要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金融稳定工作实行保密原则。有关涉密资料和数据,未经同意,不得向外界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黄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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