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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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5 16:41:22
来源: 新华网宁夏频道
  
一、外商投资中国电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中方应符合的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方应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法律依据
外国投资者在我国投资设立电信企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我国入世承诺电信相关内容。
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经营范围规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5.外商投资基础电信企业投资比例规定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6.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企业投资比例规定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责任编辑: 黄宝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