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邮政企业会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邮政部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在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专业性材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其它会计档案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和重要证据.
第三条 会计档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之一是国家档案的主要组成部分.会计年度终了后,必须将会计档案收集齐全、完整,这是管好用好会计档案的基础和关键。会计档案工作由会计部门和档案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并按各自不同的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上级档案部门对违反会计档案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纠正,情节严重的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和编目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人员按照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在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由会计部门将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编造清册,全部移交档案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第七条 会计档案按内容分为: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其它会计材料四类.这些均属立卷,归档范围。
整理的原则是:结合会计档案自身的特点,利用原来的基础,维护其自然形成的规律,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和会计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数量多少分别组成若干卷。具体方法是:
(一)会计凭证.一般按月立卷,根据数量多少,装订一本或若干本.每本厚度一般不超过二厘米为宜。记帐凭证的附件,大小要与记帐凭证相等,做到整齐、结实、美观。会计凭证案卷按时间顺序,每年编一个流水号。
(二)会计帐簿,一般在会计年度终了按年立卷。在立卷时按照帐簿的不同形式进行立卷.固定式帐簿应保持原来面目,勿需抽出空白页,可连续编页号;活页或卡片式帐簿抽出空白页编页号。每本帐簿应填写《帐户目录》装订成册.对于跨年度使用的帐簿,应归到最后使用的年度。一年使用几本帐簿,就应立几个案卷,按保管期限,一年编一个流水号.排列的顺序是:先总帐,后分类帐,明细帐。
(三)财务报告.各类报表一般按年度立卷。会计报表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从月报、季报、年报分别组卷。各种报表如有文字分析和说明的,应放在相应报表的前面,一并编上页号,抄写《帐户目录》,用统一的会计档案卷皮进行装订。
(四)其它会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及其它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上述档案材料均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装订时,不允许有金属物存在.填写封面时一律使用毛笔或钢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封面要整洁。
第八条 编制案卷目录.会计档案案卷目录是会计人员移交会计档案的清册,是查找利用会计档案的基本工具。案卷目录要先分别年度,再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和其它会计材料的顺序填制。
第九条 各类会计档案在整理立卷过程中如有不齐全等问题出现时,必须在备考表内予以说明,以便分清责任.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编造会计档案案卷目录登记册(移交清册)一式二份,随会计档案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经双方清点无误后,应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档案部门签退一份由会计部门存查。
第十一条 档案部门接受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个别需要拆卷调整时,应会同会计部门的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