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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严格按照统一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单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2、除学生的课本、作业本外任何学校不准代收其他费用。
3、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教辅材料,由教育局审定统一组织征订,且每学科只限一套,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辅助读物及其它学费。
4、加强对捐资和赞助的监管。赞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家长自愿、有关部门认定、收据合理合法。
5、认真落实好校务公开制度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向社会、学生和家长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监督。
6、各单位的收费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收费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收缴分离的单位,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论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严禁将学杂费、借读费、住宿费等项收费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风沙误餐费等支出。
8、加强领导,完善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监察、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本辖区中小学的收费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犯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学校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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