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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勤工俭学活动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妨害师生健康,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有利于为教育事业发展积累资金并能为劳动职业技术教育提供学习场地的一切生产、经营、劳务活动。
二、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恪守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学校、教师形象,不得给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得勉强开展,不得硬性摊派创收指标、必须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不得安排学生单独进行,要确保师生安全。
三、小学一、二、三年级、学前班不搞勤工俭学。小学四、五、六年级和中学每学期勤工俭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周。身体残疾或患有其它疾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学生免于开展勤工俭学。
四、勤工俭学的收入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务帐目专项管理,用于补充教育经费。
五、禁止学校以勤工俭学之名开设商店,将学校房屋、地皮等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严禁以勤工俭学为名收取学生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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