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
粮食行政复议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www.nx.xinhuanet.com   2007年01月09日   来源: 国家粮食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以上”的含本数、涉及“以下”的不含本数。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粮食进出口的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中央储备粮的监督检查,依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律、法规、政策,做出突出成绩的执法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表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卫生、价格、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