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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海原县人民政府
(2003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稽察按照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监督与协调并重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稽察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项目建设文件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规范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的下列建设项目。
(一)计划部门下达计划,财政部门拨付的国债、以工代赈、预算内地方统筹等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自治区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委托我县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三)我县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县人民政府安排稽察的项目
第二章 稽察组织、职责和人员
第五条:海原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计经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海原县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情况。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要求划拨建设资金。
(四)检查被稽察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预)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六)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意见或建议。
(七)定期编发《海原县建设项目稽察通报》。总结表彰项目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批评纠正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按季度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本阶段稽察工作报告。特殊情况下随时提交专项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情况,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预)算控制情况,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县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九)负责稽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能够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并具有相应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备财务、审计或工程技术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应的初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七条:稽察人员执行公务纪律要求:
(一)严守秘密,不得打听或泄露与被稽察项目无关的任何事项。在对被稽察项目提出稽察报告前,不得泄露任何有关稽察事项。
(二)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和宴请。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它人谋取私利。
(三)不得干预或参与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稽察工作,但实际稽察项目不得少于年度项目总数的60%。
县人民政府责令要求进行专项稽察的,必须在七日内完成稽察报告,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建设项目稽察实行稽察派遣证制度。
稽察派遣证由县计经局制发,每次开展稽察工作时需报经主管县长签字同意。稽察人员在进驻被稽察单位开展工作时交由被稽察单位验证、留存。
第三章 稽察方式、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采用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介绍,在被稽察单位召开或参加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以及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资料。
(三)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查验、调查、核实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向财政、审计、银行及业务主管部门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
(五)县计经局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联合财政、审计、监察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稽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稽察按照“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内业资料稽察主要内容:
1、项目法人是否明确、合法。
2、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3、国家投资及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和使用情况。
4、项目“四制”落实情况。
5、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1)批准文件;(2)招(投)标资料;(3)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4)施工图、作业设计和必要的图表;(5)施工组织机构和施工组织设计;(6)工程进度安排;(7)准予开工通知书;(8)计经局开据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单;(9)各级责任状(县重点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及检验单;(10)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证明;(11)施工日志和记录;(12)工程变更资料;(13)阶段验收资料(含自检报告,投资主管部门验收资料等);(14)项目进展情况月报;(15)财务资金审计报告;(16)竣工验收报告。
(二)外业稽察主要内容:
1、现场核验项目批复文件执行情况;
2、现场核验设计施工图纸执行情况;
3、现场核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4、现场核验各种合同文件的执行情况;
5、现场核验施工(监理)企业的技术装备、人员按要求配备情况;
6、现场核验工程实际投资、质量、进度计划执行情况;
7、实地调研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在施工过程中的推广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送达《建设项目稽察通知书》。
《建设项目稽察通知书》由县计经局制发。两人以上送至项目建设单位。收件人签收后,稽察单位、被稽察单位各留一份。项目建设单位拒签的,送达人(两人以上)签字并注明情况,视为拒绝接受稽察,停拨建设资金,不予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稽察通知书》要求提前整理相关资料,准备接受稽察。
(二)稽察人员按《建设项目稽察通知书》时间内容要求,进驻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方式开展稽察工作。
(三)填写《建设项目稽察取证单》
《建设项目稽察取证单》由稽察人员根据《建设项目稽察通知书》所列内容检查情况逐项填写。全体稽察人员和项目法人代表(或项目施工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有效。
项目建设单位未能就相关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或拒绝签字的。稽察人员注明情况后视为问题存在且属实。
(四)稽察人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向被稽察单位复核查证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做出完整的取证材料。
(五)提交《建设项目稽察报告》
稽查报告由稽查人员提出,由县计经局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县计经局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协助、配合稽察工作,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及时报告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规范,质量、投资及进度控制成效显著,项目建设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中积累和总结了宝贵的经验。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县计经局依据情节轻重作出或建议县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被稽察建设项目因缺少档案资料,项目建设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月(季)报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情况,但尚未造成损失或已造成轻微损失尚可挽回的。县计经局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此项处理决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认真整改,稽察人员复查整改情况,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二)通报批评
被稽察建设项目因项目法人不明确,管理不到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已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和隐患,但尚可通过一定的经济、技术措施挽回的,或存在未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县计经局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此项处理决定,同时上报县人民政府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国有资产有可能出现流失。投资严重失控,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混乱,严重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事故,县计经局给予项目建设单位此项处理决定,同时给予项目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项联合调查工作组进行进一步深入调查。
(四)追究项目法人代表行政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拒绝、阻碍稽察人员开展正常稽查工作,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或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行为,或经专项联合调查组进一步核实认定项目建设已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继续建设有可能造成更大损失的。县计经局建议县人民政府作出暂停工程建设,并对项目法人代表和其它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县计经局核实,建议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二)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或违规行为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第十七条:被稽察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个人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的,可向县监察局、计经局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计经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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