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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竭诚为全区人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中国人寿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1996年分设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过50多年的发展,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逐步成长为一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国有保险公司,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其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经重组并成功在香港、纽约上市,2007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中国大陆在上述三地上市的金融企业。连续五年被美国著名财经杂志《财富》评选全球500强企业,在中国企业500强评比中,中国人寿高居第6位。
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宁夏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公司下设24个分支机构,构成15个经营单位,95个营销服务部。服务网络遍布全区城乡。开办的险种涵盖普通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分红保险四大类100多个,已经形成了为人的一生提供各种风险保障,并适应各种行业人群的风险保障体系。在中国人寿总公司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公司遵循“诚信为本,稳健经营”和“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宗旨和经营理念,为全区各族人民提供了优质的保险服务,为宁夏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安定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和保障我区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连续五年被中国人寿总部评为甲类AAA级公司,被自治区消协评为2007年度“诚信企业”。公司的业务由2001年的2.77亿增加到2007年的7.61亿元,取得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占宁夏寿险市场主导地位,继续引领宁夏寿险市场。在自治区成立50周年之际,公司竭诚为全区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2007年十大赔案
一、2007年12月26日,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兑现了一起近百万元保险赔款,公司领导将99.46万元保险金兑现给一位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此前被保险人在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投保了国寿祥瑞终身保险、康宁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等,保额高达99万多元。12月9日被保险人因遇车祸不幸去世。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员勘查,经核查确属保险责任。此案的给付创下了全区最大个人寿险赔款记录。
二、被保险人石某,2004年8月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额2万元。2000年2月投保寿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万元。2007年2月24日被保险人在开车时不慎翻车致其身亡。经调查属保险责任。国寿宁夏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26万元。
三、被保险人蒋某,2007年3月投保国寿建筑工程保险,保额25万元,2007年8月21日被保险人在工作时不慎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国寿宁夏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25万元。
四、被保险人白某,2002年4月投保国寿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万元,简易人身保险保额25410元,2006年5月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国寿宁夏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225410元。
五、被保险人崔某,2003年5月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风险保额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2007年4月6日被保险人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调查情况事实,属保险责任,国寿宁夏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20万元。
六、被保险人薛某,1997年9月投保国寿重大疾病保险,风险保额24万元,2007年9月因患“进展性结肠癌”,经调查属保险责任,国寿宁夏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免交后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七、被保险人姚某,2001年9月投保国寿康宁定期保险,保额4万元,2006年5月投保国寿鸿丰两全保险,保额106100元,2007年2月18日保险人意外死亡。经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国寿宁夏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146100元。
八、被保险人李某,1998年3月份投保国寿鸿寿养老保险,风险保额10万元,2007年3月2日因CO中毒,到医院抢救死亡,经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国寿宁夏分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合计136900元。
九、被保险人杨某,于2000年8月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保额4万元,2007年7月诊断为“双声带麻痹原因待查、气管切开术后、纵隔肿瘤性质待查、肝血管瘤”,进行气管切开术,术后经会诊意见示:病情复杂,诊断困难.2007年11月3日在家中去逝。经调查情况属实,属保险责任,国寿宁夏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12万元。
十、被保险人李某,1998年7月投保国寿鸿寿养老保险,风险保额6万元,2005年7月投保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万元,2007年7月6日发现李某在家中意外死亡,经调查属保险责任,国寿宁夏分公司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和退还保险费共计118600元。(国寿)
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服务承诺
为了充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满意度,在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行业协会服务承诺的基础上,本公司就保险服务事项特做如下承诺:
(一)诚信合规销售:业务员客观介绍保险产品,明确说明保险责任,提醒客户注意事项,尊重客户投保意愿,客户在签收保险单10日内提出退保要求,本公司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全额退还保险费;客户在签收保险单10日后提出退保要求,如认定确属销售人员故意误导或公司违规承保,应负全部责任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二)快速承保处理:客户填写投保单、提供投保资料并交纳首期暂交费后,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在4个工作日内签发保险合同。超过时限的,本公司追溯生效日至承诺时间的最后一天。
(三)柜面快捷服务:柜员热情接待客户并在5-30分钟内快速办理完毕。不能及时处理的,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委派业务员上门送达。
(四)快速理赔服务:客户完整提供索赔资料后,本公司及时进行理赔处理,3千元以下的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结案;3千元以上的案件,在7个工作日内结案;事故原因复杂的案件,本公司与客户协商确定结案期限。
未按以上时限结案的,每延迟一天,本公司按理赔金的万分之五,向客户额外支付理赔滞纳金并致歉。
(五)保单全国转移:客户可申请将保险单转移至中国人寿在全国各地分设的任一分、支机构,原有权益不变,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六)保单借款服务:对具有借款功能的有效保险单,在生效两年后,本公司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提供借款服务。
(七)多种收付服务:提供授权银行自动转帐收付、银行网点代理收费以及本公司柜面收付等多种收付费方式。
(八)一对一式服务:本公司委派业务员对客户进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原委派业务员离职后,本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为客户重新委派业务员,并向客户送达《更换业务员通知书》。
(九)专线电话服务:本公司设立95519专线电话,为客户提供咨询、查询、短信、报案、投诉等项服务。对于客户投诉,本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回复。
(十)客户信息保密:本公司对客户的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本公司将信守以上各项服务承诺,欢迎广大客户及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监督电话:95519)。
本服务承诺自2008年3月1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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