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公开承诺 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www.nx.xinhuanet.com   2008年04月16日   来源: 新华网宁夏频道
 
 

    为了扎实、深入、有效地开展检察队伍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执法能力建设,树立公正执法、廉洁高效的检察机关形象,近日,我院面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自觉、主动地接受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承诺的事项主要有:1、实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每周四为检察长接待日,院领导全天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事项,倾听群众意见和建议;2、实行检察公告制度。办案人员进驻涉案单位时,张挂《检察公告》,主动接受涉案单位对办案人员执行廉政纪律和办案纪律情况的监督;3、推行人大代表联络员制度。主动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检察信访联络员,自觉接受监督;4、落实首办责任制。在接待群众来访时,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人负有接受询问、解答的义务,对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同时,对我院检察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欢迎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进行举报。1、耍特权,逞威风,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冷漠、生硬、蛮横;2、对属于自身职责的工作、事项该管不管,该办不办,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久托不决超时限;3、违反办案纪律,违反法律程序,逼供逼证,滥用械具和滥用强制措施;4、对应公布的检务公开事项,借故不予告知或不履行承诺义务;5、接受或要求涉案人员、单位宴请,接受或要求涉案人员、单位安排歌舞、洗浴、旅游及其他娱乐活动;收受非亲属礼金、有价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到涉案单位、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6、借用关系、利用职权、盗用名义或充当“诉讼掮客”,违法违纪介入职责以外的案件;向其他执法单位、执法人员说情干扰办案;或通过以上行为谋取私利;7、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泄露案件机密;8、受经济利益驱动,利用检察职权违法收取保证金,拉各种名义的赞助款或插手经济纠纷;9、违反中政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和自治区政法委“十条禁令”,在社会上从事各种违法违纪活动;10、违背公民道德、社会公德、检察职业道德,影响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形象的行为。

    此项举措是我院进一步深化队伍警示教育活动的又一重要途径。旨在通过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积极、主动地了解和倾听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以推进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通讯员 马宇)

(责任编辑:丁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