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法院审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

www.nx.xinhuanet.com   2008年05月28日   来源: 宁夏日报
 
 

    昨天,贺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的案件。法庭上,被告人韩某当得知自己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而获罪时,深表后悔。据悉,这是从1997年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写进我国《刑法》后,贺兰县法院审理的第一例此类案件。

    2006年4月,贺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县习岗镇村民邢某状告同镇村民韩某侵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查明,邢某于1999年承包了习岗镇黎明村集体土地15.49亩,并取得了经营权证书。2003年春,邢某将5.6亩承包地租给韩某耕种。两年后,邢某索要承包土地,但韩某拒不交还,法院判决由韩某返还邢某的承包集体土地5.6亩。但是韩某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2006年7月,邢某再次将韩某告上了法庭,贺兰县法院再次要求韩某将侵占的5.6亩土地还给邢某,赔偿邢某经济损失18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两次判决,韩某心里不服,上诉到了银川市中级法院。银川市中院驳回韩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韩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今年3月31日,韩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贺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4月16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到贺兰县检察院。5月27日,韩某第三次坐上了被告席。公诉方认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13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在开庭审理此案时,韩某对于公诉机关的举证和认证未存在异议,对于自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事实也供认不讳,因此,法院当庭宣布变更强制措施,对韩某进行逮捕,羁押在贺兰县看守所,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戴军告诉记者,今年来,法院对于执行工作要求非常严格,但仍时有执行法官被围攻、遭殴的情况。该案中的被告人韩某具有执行能力却不执行,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规定,也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该类案件的描述。这是该院十多年来审理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记者 申东)

    来源:宁夏日报

(责任编辑:丁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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