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基本农田的利用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土地管理条例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范围是;《固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利用条件、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和生态环境保障体系。
第三条 环境保护对象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内所有农田、经过整理可耕作的耕地、为基本农田合理利用提供必要环境质量保障的水利设施、防护林带、禁止开发的天然林、生态湿地或其它天然集水区、天然草地、依照相关规划建设的人工积水区域和人工草地。
第四条 坚持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有利于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全面规划、综合整治,使基本农田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系统。
第五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县和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特别是工业项目的选址,以有利于基本农田保护和生态环境为基本前提,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基本农田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防止对基本农田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
第七条 禁止非法开挖河道,妨碍河流行洪;禁止非法围垦湖泊、滩涂、苇地等生态湿地及按照相关规划予以长期保留的其它天然积水区域,影响基本农田防涝抗旱能力。
第八条 禁止非法开发天然林地、草地、造成生态环境破环,影响基本农田利用环境。
第九条 对于有关规划批准生效前已存在的采砂、采石、取土涉及农业开发区域,属于已获批准的,应由有关部门定期监测其利用状况,凡易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破坏而在短期内难以治理的,应依法予以关闭或停产,限期治理;对生态环境造成轻微破坏或经治理后能有效防止生态环境恶化的,应依法要求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或物生措施加以治理,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于非法采砂、采石、取土及开采其它矿藏的,应依法关闭,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特别是大面积地表土层裸露的,依法予查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全面规划,积极造林、防风固沙、护堤防涝,建造基本农田防护林网,加强其它配套林网建设,有效改善基本农田开发利用环境。
第十一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里堆放固体废物或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和污水、废气,确保基本农田生产环境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国道、省道、铁路及国有河流、沟渠、水系,应依法进行生态建设和防护工程建设,减少粉尘对基本农田的污染与侵害,增强基本农田抗旱防涝能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监测体系,不定期组织环境保护人员,对有可能发生的环境破坏因素及发展趋势提供前期预报,实现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大气、土壤、农产品、农用水质量、肥料和农药使用控制等全方位的立体监测和保护。
第十四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报告,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质量、环境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或破坏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