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www.nx.xinhuanet.com   2008年06月16日   来源: 固原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基本农田质量,保障农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范围是:《固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的全市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包括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业生产设施。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科学种田,组织好基本农田建设,推广统一机耕深翻,提倡增施农家肥和秸杆还田,科学施用农药、化肥,禁止掠夺式经营种植,防止基本农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地力下降。

    第五条 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建设,依法保护农田水利设施,完善排灌体系,发展节水农业,改造中低产田,降低基本农田地下水位,防止基本农田盐渍化,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六条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生态防护林建设,保护基本农田毗邻的天然林地,减少水土流失,提高基本农田的抗灾能力。

    第七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劣质地或者中低产田的土壤改良。

    第八条 实行地力补偿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土壤普查等成果,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立地力等级档案,指导土地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地力。

    第九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地力保护措施,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制定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一条 禁止挖砂、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有害废水等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的行为。

    第十二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丁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