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市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www.nx.xinhuanet.com   2008年06月16日   来源: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固原市城市绿化建设审批专用章的通知》,切实做好市区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固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固原市区城市规划范围内进行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其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完工后,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加盖“固原市城市绿化建设合格专用章”。

    第三条 凡申请竣工验收的附属绿化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合同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在规定的绿化养护期结束、施工场地清理干净后,绿地已具备景观观赏的效果。如有局部的非关键部位或者工序因为非技术因素确实不能同时竣工时,可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市城市管理局在验收时,对未完成的部分工程或者工序可作缺 项处理。

    2、应有建设(业主)单位提交的竣工核验申请书(报告)和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初验)鉴定书》。

    3、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园林建设工程,必须有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

    第四条 办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园林绿化工程平面设计图、效果图、施工图、竣工图(注明红线范围、拐点坐标、用地面积、绿化面积、竣工绿地本等),电子文件的平面图、效果图、竣工图(AD格式)。

    3、加盖“固原市城市绿化建设审批专用章”的园林绿化施工图(复印件)。

    4、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绿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

    5、工程施工检查验收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外地购入苗木检验证、检疫报告、附属设施用材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第五条 工程验收方式及程序:

    采用图纸审核与实地勘验相结合的验收方式。

    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2、建设单位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3、市城市管理局审查资料;

    4、市城市管理局实地勘验、核实;

    5、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召开验收会议;

    6、市城市管理局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和本局验收结论,验收合格加盖“固原市城市绿化建设合格专用章”,退还绿地保证金;

    7、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按《固原市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等验收费标准》规定收缴易地绿化补偿费。

    第六条 工程验收标准:

    1、乔、灌木质量标准:

    (1)定点、放线准确;

    (2)载植的品种、株行距、株(丛)数、配置形成符合设计要求;

    (3)长势良好,成活率达到98%以上,并对未成活植物适时进行补植;

    (4)每种苗木的质量合格率须达到100%;

    (5)行道树及分车带所植树木应整齐一致,树冠圆满,树干挺直,相邻5株的高差〈10%。

    2、地被植物质量标准(包括草坪、三叶草、草花等);

    (1)覆盖率达到98%以上;

    (2)无杂草、无斑秃、无病虫害;

    (3)长势良好,修剪整齐、清洁;

    3、植物造型及色块质量标准:

    (1)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2)长势良好,整形修剪符合设计要求,无杂草;

    (3)种植密度合理,覆盖度达到100%;

    4、节灌设施质量标准:

    (1)布局合理,无损坏;

    (2)喷洒均匀、覆盖完整、无死角。

    5、景观质量标准:

    (1)乔木挺直、整齐一致、长势良好;

    (2)花灌木配置达到设计效果,长势良好;

    (3)草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

    6、建筑小品等质量标准:

    铺装场地、路径、园林小品、休闲配套设施按设计完成施工,质量和景观效果达到设计要求,建筑小品等附属设施符合有关专业验收标准。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把关不严造成绿地不能达标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丁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