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规程
  ( 2003-08-29 16:12 ) 来源: 新华网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家体育总局主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于2003年在银川市和石嘴山市举行。

  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是新世纪之初举行的第一次民族体育盛会
。本届运动会遵循“平等、团结、拼搏、奋进”的宗旨,充分展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和运动水平,锻炼和培养优秀民族体育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一步推动我国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主办单位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体育总局

  二、承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日期和地点

  2003年9月6日至13日在银川市和石嘴山市举行

  四、项目

  l、竞赛项目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武术、民族式摔跤(搏克、格、且里西、北嘎、绊跤)、马术(速度赛马、走马、跑马射击、跑马射箭、跑马拾哈达)。

  2、表演项目

  竞技类、技巧类、综合类。

  由各单位推荐报项,经主办单位审定。

  五、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六、参加办法

  l、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要有代表参加,各地组团要确保有本地区独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2、参加单位组团名额:第一次报名后,根据运动会规模,统一确定名额。

  3、参加各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4、代表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名额: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2人;运动员总数超过31人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基数为14人,在30名运动员的基础上,每增加10名运动员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七、竞赛、表演办法

  l、竞赛及表演项目按有关规程、规则执行。

  2、参赛不足3个队(人)的竞赛项目,自行取消比赛,可作为表演项目参赛。

  八、运动员资格

  l、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公民。

  2、经县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3、符合竞赛、表演各项目规程的有关规定。

  九、报名日期和要求

  l、第一次报名:各单位报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人数,于2002年10月31日前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2、第二次报名:各单位按要求逐人逐项认真填写报名表,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正式报名表(必须加盖公章)和软盘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逾期不报者以弃权论。

  3、每个单位至少报1个集体(以上场队员5人以上计)竞赛项目。

  十、报到日期

  1、代表团报到日期:2003年9月3日至5日。

  2、各代表团可派两名联络员于9月1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团有关事宜。

  十一、奖励

  1、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2、各项目奖励办法按单项规程执行。

  十二、仲裁委员会

  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按单项规程执行。

  十三、裁判员

  l、裁判长、裁判员按各项目规程派出。

  2、裁判长、裁判员于2003年9月1日到大会报到。

  十四、服装

  各代表团的少数民族运动员都要备有民族服装。运动员比赛着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十五、器材

  l、比赛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2、表演所需器材,原则上各代表团自备,如遇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六、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规格为2×3米,颜色自定。旗上标明汉文全称,各自治区可并标自治民族文字,不得有其它标志。

  十七、表彰活动

  运动会期间将表彰一批为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另发),并邀请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观摩本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八、民族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

  运动会期间将举办民族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具体事宜另发),并邀请与会代表观摩本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十九、解释权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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