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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www.nx.xinhuanet.com   2007年02月05日   来源: 中国羊绒网
 

    第九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有实绩申请者,2004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2003年实际进口数量(指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无实绩申请者,2004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十条 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全部完成第九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指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可于9月30日后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一条 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六条以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与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三条 授权机构在收到商务部的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责任编辑: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