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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2007年03月20日 15:01:48  来源: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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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不仅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措施,同时也是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的有效途径。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所得税全部由纳税人自行汇算以及“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改革要求,200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发〔2006〕56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新的申报表结合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较原表变化比较大。为了帮助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掌握所得税税收政策,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现分期将汇算清缴有关内容整理刊登,以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汇算清缴的时限规定

    1、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实际征管过程中各地不同的时间规定:如我们基层征管部门确定3月15号或其它时间。这种规定一是为了税务机关集中处理汇算清缴事务;二是为了方便纳税人集中纳税。那么作为纳税人如何对待?一是按照主管税务部门确定的时间,及时完成申报汇缴事项;二是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完成的,但只要在4月底之前完成,也符合税法的规定。 为了使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使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我们市局确定时间为 2007年4月30前上报汇算清缴数据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或者说纳税申报主体身份的确认。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具体包括(1)就地纳税企业;(2)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3)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4)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以四季度申报代替年度申报,不再另行进行年度申报,但要组织和自查补报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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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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