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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新规的几大变化
2007年03月20日 15:04:18  来源: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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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同时废止了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新颁布实施的《车船税暂行条例》较之过去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征税范围的变化

    现行政策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就是说对依法不需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则不属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如自行车。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其中车辆为机动车,包括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船舶分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而原有规定,只要属于车船范围,就属于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减免税范围的变化

    现行政策规定,对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5、警用车船;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驻华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车船。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相对原有政策,现行车船税的减免范围大大缩小,考虑到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车船税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由财政负担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了保护环境,照顾低收入群体,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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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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