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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解析
2007年06月13日 17:58:12  来源: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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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发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与原车船使用税相比,现行车船税主要有如下变化:一是税种的性质定位由原来的“兼有行为和财产”性质改为财产税;二是内外资两税合并,原对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对外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并成统一的车船税;三是提高了税额幅度;四是征税范围扩大,减免税范围收窄,原大部分免税车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均纳入征税范围;五是征收方式改变,强化了征管手段。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成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有关名词解释:

    纳税人: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纳税地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征收方式和纳税期限: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性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终了后10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并且实行全年一次性征收,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置车船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车船户籍登记的当月。

    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计算缴纳车船税。如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与车船登记地不一致时,纳税人在购买保险前,必须先在车船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减免税政策;

    (一)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三)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五)对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六)为了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以定期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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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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