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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2007年06月13日 17:58:55  来源: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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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固定资产的概念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二、固定资产如何计价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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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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