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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扣除比例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单位和个人缴纳比例相同。但最高不得超过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该政策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见宁财税发〔2006〕560号文件),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本地区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口径执行。2005年银川市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8424.00元,月社平工资为1535.30元;2006年银川市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3226.00元,月社平工资为1935.50元(社平工资含行政、事业、企业)。
2、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扣除比例国有、集体单位为缴费工资的28%,其中:单位缴纳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20%,个人缴纳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8%;私营单位为缴费工资的20%,其中:单位缴纳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2%,个人缴纳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8%(见宁社险字〔2003〕24号文件及附表)。缴费工资以上一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月工资总额)为基数,如果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月工资总额)低于宁夏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基数就以宁夏自治区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准。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自治区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能高于自治区社平工资的300%之间计算(见银政发〔2000〕110号文件第七条)。宁夏自治区2005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7211.00元,月社平工资为1434.25元。2006年宁夏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为21239.00元,月社平工资为1769.92元。
3、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的扣除比例为缴费工资的8%,其中:单位缴纳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6%,个人缴纳的比例为缴费工资的2%,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执行。2007年医疗保险金的最低缴费基数为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70%,以后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以达到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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