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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007年07月10日 19:15:02  来源: 新华网宁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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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212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0年2月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4
号公布
19811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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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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