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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履职考核
校长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由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与校长年度绩效工资挂钩,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绩效工资按100%发给、称职的绩效工资按90%发给;基本称职的绩效工资按80%发给;不称职的绩效工资按20%发给。任期期满,由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纪检、组织、人事、财政、教育体育、教育督导等相关部门参与,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称职以上的可继续参加下一轮校长竞聘,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取消下一轮竞聘资格。
校长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1、因失职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年度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下降的:高考、中考成绩中,有一项同全区平均水平差距超过5个百分点(含5个百分点)的视为严重下降。
3、任期内有一年履职考核为不称职或二年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4、在学校管理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本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5、因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校长岗位上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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