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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贡献奖
1、奖励对象:年上缴县级财政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享受政策性退税的企业除外)。
2、奖励标准:企业实际上缴县级税收以50万元为基数(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查补税款除外)。超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按1
0%奖励,超1
0—20万元(含20万元)按15%奖励,超20-30万元(含30万元)按20%奖励,超30-40万元(含40万元)按25%奖励,超40万元以上按30%奖励。
(三)质量管理创新奖
对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产品质量及效益持续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凡获得IS09000质量管理系列、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HACCP/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每取得一项认证奖励2万元。
(四)争创名牌奖
对企业首次创名牌产品、著名、驰名商标的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5万元。
(五)创造就业岗位奖
对当年新吸纳具有本县户籍的员_T_20名(含20名)以上且与员王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备案)一年以上的企业,并按规定缴纳养老、医保、失业等社会保险,每人每年奖励1
000元(其中企业400元,个人600元)。 引进员工在企业工作必须满一年以上(工作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方可计奖。原有企业员工合同到期后续签的除外。
(六)引进人才奖
鼓励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对在本县纳税的生产企业当年新引进大学本科以上的专业人才且签订聘用合同三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奖励企业7200元;企业当年新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且签订聘用合同三年以上的,每人每年奖励企业12000元;企业当年新引进的国家级、区级专家且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以上的,在企业新产品研发、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每人每年奖励企业20000元。每年奖励名额控制在50名以内,
以申报先后/顷序确定。以上引进人才必须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并在县人才办公室备案方可计奖。引进人才在聘任期内企业须按规定缴纳养老、医保、失业等社会保险(已退休的国家级、区级专家除外)。
(七)科技进步奖
凡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且投入生产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组建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节能降耗奖
积极推行节能降耗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凡被评为市级或市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且通过相关单位验收达标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以往文件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贺兰县委委员会
贺兰县人民政府
20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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