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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银川市建设“两个最适宜”中心城市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全面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行“无干扰生产期”制。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每月1日至25日为企业“无干扰生产期”制度,在此期间,除区、市、县安全生产检查和公安部门办案以外,其他检查一律停止(市级以上调研或各级领导现场办公帮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除外)。
二、实行检查准入制。各单位、各部门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园区企业必须经管委会主任同意,其他企业必须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同意。
三、实行收费严审制。对所有投资办企业者,严格执行国家收费项目,费用依据相关规定按下限收取。部门设定有偿服务、收费培训等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审批。
四、实行教育式行政执法制。对外来投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检查出的问题属初犯的讲清政策即可,再次出现的给予告诫,第三次出现进行批评教育,第四次违规的依法方可进行处罚。
五、实行“五不准”制。全县党政部门、执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强拉企业参加需要花钱的活动,不准到企业报销各类票据,不准随企业外出旅游,不准给亲属承揽企业建设工程,不准向企业推销产品。
六、实行亮证执法检查制。严格执行行政公示、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和限时办结制,凡进入企业履行公务的人员,必须先亮明证件,不亮证者,企业不接受检查。
七、实行创业者重奖制。县委、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100万元资金,对企业投资、技改扩建、税收增长、引进人才、创造名牌、吸引就业者奖励。特别对做大做强企业,迅速进入国内外本行业前三名的企业和产品进行重奖。
八、实行政策服务最优制。对县内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要一视同仁,凡上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
必须全面及时落实。同时本县在用地价格、税收减免返还、注册办证、立项贴息、高效服务、法制保障等方面要比周边县市区的做法更优惠、更便捷。
九、实行企业为部门单位领导打分制。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每年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企业,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企业的负责人给政府有关部门、驻县区市属单位和执法监管部门及领导现场打分,排行末位或分值较低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的,单位负责人自动辞职或降职使用。属于区、市直管单位的,由县委、政府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予以调整,同时在每年的两会期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有关给企业服务的部门、单位进行评议。
十、实行违规责任追究制。几经举报核实违反本十条规定者,属于领导干部的就地免职,一般工作人员停岗停薪。
举报电话:0951—806447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贺兰县委员会
贺兰县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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