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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九条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承诺办事的服务标准和时限,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
第八十条
由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式服务,审批内容单一,报送材料齐全的,行政机关应即时办理;内容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在2个月内答复。
第八十一条
实行“一条龙”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建立联合办证大厅,集中办理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多项审批,凡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审批事项,应即时办理。
第八十二条
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审批由多个行政机关负责的,可由最终审批的机关接受申请,并负责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程序。最终审批的机关与其他审批机关协调时,其他审批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八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自治区宏观调控措施有阶段性要求的从其要求。重大事项审批相关部门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八十四条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我区以前制定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本政策规定施行前已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期限未满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自治区招商引资协议领导小组研究,给予个案特殊政策优惠。
第八十五条 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及时修改完善。
第八十六条
本政策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由自治区招商局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认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及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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