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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在劳动年龄以内有劳动能力,由于非自愿原因失去工作的人员所给予的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社会性和救助性的特点,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双重功能,此外还有抑制和预防失业的作用。
政策规定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也要调整人员结构,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创效益、图发展。因此,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分流富余人员同样是事业单位面临的艰巨任务。为给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必须把所有事业单位都纳入到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以保障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三方负担的方式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其履行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需要。这样做,一是可以增加资金来源;二是可以增加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三是个人负担的比例低,职工经济上能够承受。今后,一旦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等原因失业,可以依据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五年以上,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生活补助金,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
享受失业救济的期限与累计缴费年限挂钩主要是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应,缴费单位和个人只有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当其职工失业时,才能按累计缴费时间来确定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尤其是在市场就业体制下,可能出现劳动者多次就业期限很短的情况,如果在多次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那么,各段缴费时间应该累加计算。这样做,不仅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将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尽快实现再就业,减轻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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