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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地税局近日发出通知,对被征地农转非城镇居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今后,我市失地农民再就业将比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始实施中心城市带动战略,银川市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和发展工业等非农业用地面积的扩大,目前,银川地区具有劳动能力的农转非人员逐年以2位数的比例增长,且因生活困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一群体中约占半数比例的人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和强烈的就业愿望。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积极鼓励、支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人员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在劳动年龄段尚未就业,且具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下岗失业人员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对在本市辖区内被征地农转非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一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将参照执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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