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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经济改革和城市发展的需要,人居环境的日益改善,城市改造需要道路拓宽,建设广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工业企业等问题,都会涉及原有居民、单位的拆迁安置,对政府、企业支付和企业受到的拆迁补偿如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尽管有一定的要求,但还很不具体和完善,再加上企业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有偏差,财务处理不一致,导致了实际操作中有很多误区。本人就查账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相关税收政策试分析如下,供参考。
一、拆迁补偿的形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二、企业收到“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有:
1、挂账不处理,把收到的“拆迁补偿款”计入“其他应付款”,后附大都是财政收据或企业自制收据;
2、作为“补贴收入”入账,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又作为免税项目进行调整;
3、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处理。
三、拆迁补偿的税收处理:
1、营业税。不论何种补偿方式,征税的关键掌握在拆迁项目是否是政府行为,有无政府批文。根据《营业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所以除过政府收回的土地(给予的补偿除外),其他的拆迁补偿款都要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的规定,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被拆迁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清理后的余额,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拆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除以上情况收到的拆迁补偿外,其他都要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支付补偿款的税收处理:
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拆迁建造过程中,对被拆迁户的房产或土地形式给予补偿,但并不了解其中的拆迁补偿涉及征税问题。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以房屋补偿给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是指该房产开发商建造用于安置被拆迁户房屋的工程成本价;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偿给拆迁户的房屋,应该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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