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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有关规定,加强各类统计报表的规范化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局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局生产性质,各站、各项目部每月25日前向局办公室上报各项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统计表(定期月报表),由办公室整理后26日上报局领导。
二、每年9月15日由生产科上报造林成活率调查表,报办公室整理登记后,提高局党委会议进行通报并存档。
三、办公室在每年7月11日和12月10日前,将全局基本情况统计报表上报局领导,内容包括职工基本信息(含职工总人数、性别情况、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职称等)、林木资产、固定资产、营林生产基本情况表、工副业基本信息、种植业、养殖业基本信息等。
四、其它临时性统计表,按时间要求及时上报不得拖延。
五、各类报表必须填写规范,数据准确,如发生谎报、虚报、瞒报、迟报的,扣除统计人员当月30%的工资,扣除站长20%的工资,扣除分管领导10%的工资,如果发生两次以上迟报谎报情况,除按规定扣除工资外,年底不评先进、不享受局里出台的福利待遇。
六、各类报表必须要求填表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定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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