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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会计核算的要求和实际征缴工作需要,社会保险费核算纳入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实行应征会计核算,进行复式记账。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会计凭证纳入税收会计凭证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会计报表纳入现行的税收会计报表体系,不单独设置社会保险费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做好社会保险费收入金库对账工作。对账应以国库实际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各对账单位的数据统计到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应定期与国库、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进行数据信息传递,并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对传递的信息进行多方比对。
第七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票证纳入税收票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费票证暂实行一户一票,一费一票,一次一票。不得对几个缴费单位合开一张凭证,也不得对当期的正常缴费和以前年度的清缴欠费合开一张凭证。待实现五费“统征统管”后,采取“五费合一”的方式开具缴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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