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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上报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填报《使用林地申请表》;
2、林政科审查后提交管理局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3、经管理局领导小组批准后,林政科会同基层林政人员及申请人对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4、查验后由查验单位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林政科、基层林政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在查验表上签字,并写明结果;
5、按规定预缴征占用林地的全部费用;
6、申请人携带管理局出具的初审同意书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检验报告及相关材料到自治区林业局办理;
7、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相关材料交管理局审核、存档;
8、审核不同意的,由自治区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9、临时征占用林地办理程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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