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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指工程腐败 权力成为“干股”


随着辛铭私欲的不断膨胀,仅仅在教学设备采购中收取回扣已经无法让他满足。很快,学校建筑工程开发中存在的巨大猫腻,又让辛铭找到了新的腐败空间。
2001年10月,金溪一中决定招商引资兴建学生公寓,辛铭在与邓建祥、徐新发商议时,提出由三人合伙投资,投资款由徐新发一人出,辛铭、邓建祥二人不出资只入"干股",投资收益三人平分。作为回报,辛铭答应,将长期支持徐新华在金溪一中承建工程。
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辛铭先后5次收受徐新发的投资收益款64万元。此外,在徐新发承包金溪县一中基建工程期间,辛铭还先后3次收受其人民币2万元和价值1.5万元的物品。
2003年3月,房地产开发商江国辉欲买下金溪县汽车修配厂和配件厂土地,用于学府花苑商品房开发。已经深谙房地产开发“潜规则”的辛铭,在与江国辉、邱某商议时,再次提出由三人合伙开发,各占三分之一股,但投资款由江国辉一人支付。作为报答,江国辉开发出来的商品房由金溪一中买下作为教师宿舍。
2004年2月,金溪一中以305万多元的价格将学府花苑第一期18套商品房和用于二期开发外剩余的土地全部买下。2004年12月,辛铭拿到“干股”红利32.25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累计受贿达121万余元的辛铭最终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也全部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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