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定: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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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30
来源: 新华网宁夏频道
 

    新华网宁夏频道9月29日电(记者 武勇 晁旭)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宁夏近日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各项条款,特别强调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介绍,这个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求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协调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

    自治区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15日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的15日内到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而且,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或者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规定农民工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农民工的消费方式。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马清贵说,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劳动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完)

    

(责任编辑: 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