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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007年05月16日 16:41:16  来源: 新华网宁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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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宁夏频道5月15日电(记者 刘晓莉)宁夏银川市日前通过《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违反者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没收其犬。

    条例要求,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放在怀抱。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电梯使用高峰期并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束犬链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条例还要求,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游乐场、公园、广场、市场、商店、餐厅等公共场所,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助残犬的除外。上述公共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犬只进入的标志,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若不给予禁止的,城管部门将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银川市城乡的各类犬只已有10余万只,城市居民饲养的有3万余只。由于部分养犬人观念、行为缺失以及执法部门监管的缺位,导致养犬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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