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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宁夏频道5月16日电(记者 刘晓莉)宁夏银川市日前通过《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必须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引进后,应至少隔离观察30天,其间发现异常时,须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条例要求,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核合格后,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到城管部门备案。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违反者由城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没收其犬。交易的犬只,出售人应当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按照规定,从事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活动开始前7日向城管部门备案。从事犬类展览活动中有销售行为并具备展销会条件的,须向工商部门办理展销登记。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参加展览、演出、比赛的犬只,应当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未经城管部门备案举办犬类展览、表演、比赛等活动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停办,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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