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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宁夏频道5月19日电(记者 刘晓莉)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日前正式通过。草案中要求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根据要求,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构成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制作、使用和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和音像等;禁止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等形式贬低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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