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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宁夏频道6月26日电(记者 武勇)西北大毒枭周彦吉26日在宁夏同心县被执行死刑。
周彦吉出生于宁夏同心县韦州镇石峡村。自1989年至1991年5月初,周彦吉先后4次参与贩卖毒品68.8公斤,1991年12月14日,被宁夏警方抓获归案。
1995年3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周彦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期徒刑7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周彦吉投入银川监狱服刑后,通过贿赂银川监狱原助理调研员彭建欣以及宁夏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熊斌等人,于2004年7月7日,获得“保外就医”机会,并在出狱“治病”期间,于同年12月18日指使他人贩卖海洛因7030克。
2005年12月19日,自治区公安厅和同心县公安局在乌鲁木齐市将周彦吉再次抓捕归案。经过吴忠市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周彦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与行贿罪有期徒刑6年和原判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彦吉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于2006年10月1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彦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周彦吉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贩卖毒品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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