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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评
打击商业贿赂盯紧实权人物
 最后的登台 孙以增
温梦杰的发家和破灭史是一部生动的商业贿赂反面教材,它说明:打击商业贿赂,首先要从“实权人物”身上开刀。
诚如一位私企经理所言:市场竞争太残酷,谁愿意得罪温梦杰这个实权人物呢!像温梦杰一样,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诸多行业中,也都存在着一些“实权人物”。这些“实权人物”官位虽不大,但或所在岗位很要害,具有较强的审批权、决定权;或负责大额公共资金的投向和兑现,具有较大的财权;或所从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外人难以染指。
在各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实权人物”参与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商业贿赂的发生。因为从客观上说,“实权人物”代表着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一般的市场主体相比,拥有不可比拟的市场资源,很可能成为以逐利为目的的企业的腐蚀对象;从主观上说,“实权人物”可以不计较成本,在招投标以及资金监管等体系不很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以因一己的好恶而舍本逐末、以次充好,因为钱并不是他自家的。
如此说来,“实权人物”一旦被商业贿赂击中,其损害却不仅仅对于市场经济本身,因为“市场经济和社会法治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当商业贿赂成为一种“潜规则”时,当规则的制定者却成为“潜规则”的执行者时,人们的目光将越过简单的交易公平问题,关注更为广泛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公平正义。因此,打击商业贿赂,必须有实在的举措盯紧“实权人物”。
北京商业贿赂治理六大重点领域
今年,本市商业贿赂要抓住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同时,还要治理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电信等方面的商业贿赂。
对六大重点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和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大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重点进行督办;对消极应付、自查自纠走过场的,要派出人员现场督促解决;对执法执纪部门履职情况要加大检查力度。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的行为。
北京今年商业贿赂治理时间表
第一季度到10月底
集中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3月下旬到5月底
各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制定调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企事业等单位开展调查摸底。
6月初到7月底
在前一阶段调查摸底基础上,认真梳理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查自纠。
8月初到10月下旬
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反商业贿赂相关事件
1、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3、2003年9月30日,美国朗讯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指出,其独立调查委员会依照《海外腐败行为法》进行审计时,发现公司在中国的运营过程中存在涉嫌违反《海外腐败行为法》的事件,2004年4月8日,朗讯中国公司4名高管被解雇。
4、2005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商业受贿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刑事拘留。
5、2005年1月—11月中旬,重庆市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件,案值1503.3万元,罚没款31万元。
6、2005年5月—2006年1月,四川省医疗卫生系统在专项反商业贿赂行动中,包括36名医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128人被依法查处,其中仅自贡市第一医院涉案金额就达500多万元。
商业贿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第五条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
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于1977年制定,是其反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的主要法律文献。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海外腐败行为法》。
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海外腐败行为法》加强公司的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并可判五年徒刑。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可以对被告进行民事处罚,处以罚金,勒令被告停止其违法活动,也可以禁止被告入市。
该法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腐败行为,适用于任何公司以及为公司效力的高管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旨在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其规定的受贿人,并不按照其行政身份确定,而是看其是否实际行使政府公共权力。这样,所有使用公共权力的人员都可以成为受贿主体,比如受委托为政府进行设计的私人设计师以及受政府控制的商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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