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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 宁夏日报        日期: 2007-08-03

    四、政策措施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在新形势下做好金融工作的能力。要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要依法管理好地方性金融企业,依法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协调金融部门与企业加强交流,协调解决金融机构有关重大问题。

    (十六)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三局”)要加强与地方经济综合部门、政法部门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推进改革创新,支持新农村建设中新融资模式的探索,为我区经济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理顺地方金融机构管理体制,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地方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行政管理、业绩考核和奖惩,建立健全对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审查等制度,推动地方金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十八)建立健全“一行三局”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增强监管透明度,加强联合检查和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完善金融应急机制和预案,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和落实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机构风险。

    (十九)完善金融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和方式,改进会议方式,每季度除定期召开金融系统货币信贷形势分析会外,自治区政府不定期召开经济综合部门、各金融机构和重点企业参加的“项目落实指导与金融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经济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十)充分发挥金融在优化产业结构中的资金导向作用。每年初,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交通道路、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等信贷资金需求,统筹考虑,协调安排,合理引导资金流向,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

    (二十一)建立银行机构业绩考评奖励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每年对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宁夏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考核评比,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自治区党委、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将考核评比结果向各总行通报。

    (二十二)鼓励区(境)外金融机构在宁设立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宁夏招商引资政策,对其正式开业后的开办费,自治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对从区(境)外到我区担任区级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子女入学、就业等具体困难和问题,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提供方便。

    (二十三)建立健全支持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对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和实现上市的,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自治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四)自治区和各市、县(区)财政每年都要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二十五)支持发展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扩大合规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渠道和比例。发展创业投资,设立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争取匹配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造条件。

    (二十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要把新增贷款重点投向“三农”工作,确保新农村建设的信贷需求。取消对地方金融机构不合理的限制性政策和规定,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

    (二十七)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支持地方基础设施、交通道路、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每年要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

    (二十八)大力开展诚信企业、诚信单位、诚信社区、诚信村镇等创建活动。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自治区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将统一规范管理全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好的企业进行宣传和表彰,对信用差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九)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和教育,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加强金融典型宣传,做到金融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形成有利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十)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人事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任命,事前征求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建立健全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三十一)加强金融队伍建设,建立金融干部培训教育基地,加强对金融企业员工思想政治、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选拔熟悉现代金融制度的优秀人才充实金融企业管理层。地方金融机构关键岗位负责人的聘任,事先征求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的意见。推行市场化用工人事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健全金融从业人员管理和技术职称系列,完善资格认证制度。完善地方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办法,实施合理的薪酬分配制度。

    (三十二)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推进地方金融机构党建工作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金融系统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打击金融系统商业贿赂行为的力度,严厉惩治各种腐败现象。大力发扬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反对挥霍浪费、追求奢华的不良风气。

    (三十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金融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三十四)各市、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当地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各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责任编辑: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