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宁夏政务信息
宁夏城镇居民医保新规 2010年实现全覆盖
来源: 宁夏日报        日期: 2007-10-11

    ●到2010年,医疗保险覆盖全区城镇居民

    ●3类困难群体参保,政府增加补助范围

    宁夏日报讯(记者 王海英)自治区人民政府昨天正式发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在银川、石嘴山、中卫3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并逐步将全区152万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格医疗制度的城镇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7年10月份起,在银川、石嘴山、中卫3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年末参保率达到20%,2008年达到70%,2009年达到90%。吴忠和固原2市争取在2008年国家扩大试点范围时启动,到2010年全区基本形成覆盖全部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此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非从业城镇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过去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其他城镇居民。出生40天以后的婴幼儿、少年儿童、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城镇因病(残)未入学的少年儿童等未成年人一并纳入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参保实行自愿原则,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月缴纳2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缴纳5元;其他成年人每人每月缴纳10元。对于未成年及在校学生中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人均每月补助2元。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及低收入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人均每月补助3元。

    对城镇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元,市县财政不低于10元补助。对于3类困难群体,政府将增加补助范围: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人均不低于10元补助;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对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等困难居民,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城镇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各试点城市按照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及家庭和政府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原则上要保证基金支付比例平均达到50%以上。宁夏还将通过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的起付标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

    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宁夏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从2000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及退休人员逐步扩展到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目前,全区参保职工已达到76万人。2003年,宁夏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截至今年10月已扩大到全区18个县(市)区,覆盖农村人口375.58万人。2005年,自治区民政部门相继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截至目前累计下拨医疗救助资金1720万元,覆盖了全区全部城市低保对象,人数达到20.7万人。


(责任编辑:祁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