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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变“自选”为“公选”
宁夏日报讯(记者 李云华)昨天,记者从全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上获悉,宁夏检察机关推行监督员“自选改公选”体制,新任人民监督员将由人大选任并管理。这一体制将有效破解困绕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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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自治区检察院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检察机关。从2004年10月至今年4月,全区各级检察院对拟作撤案、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列入监督程序,共监督“三类案件”446件550人,已监督结案416件506人。盐池县检察院报送监督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王富伟、马学军涉嫌滥用职权案,3名人民监督员经过独立评议和表决,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滥用职权行为给当地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后果严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不同意做不起诉处理。盐池县检察院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改为起诉,法院最终做了有罪判决。
但最早实行的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选,使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管理、经费保障等权力与检察机关紧密联系,陷入了“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局限性中。为改变这种状况,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在新一轮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中试行 “体制外”运作,主动放权,监督员全部交由人大选任并管理。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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