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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上涨0.05元
城乡居民用电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宁夏日报讯(记者 李军 实习生 李涛)记者昨天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从7月1日起,宁夏全面调整用电价格,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其中,大工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3元,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城乡居民用电和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此次不作调整。
7月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正式下发了《关于我区2008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我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0.69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电厂、大型空冷燃煤发电机组的上网电价。提高我区电网统调范围内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及燃煤发电机组超时上网电价:新投产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调整为0.2583元,未安装的在此基础上扣减0.015元,脱硫燃煤机组发电利用小时超过5500小时以外的电量每千瓦时统一提高到0.2213元,未安装的在此基础上扣减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以上脱硫电价必须经区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如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脱硫电价。
为适当解决西北电网公司投资西北跨省输电线路(新建)的还本付息问题,在我区销售电价(除居民、农业、化肥生产用电)中统一加价0.05分/千瓦时。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向全网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其中我区化肥生产企业用电按1厘/千瓦时征收,其余用电按照2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加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电量可再生能源附加调整为每千瓦时2厘钱。
按照国家发改委调整销售电价结构的要求,将我区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三类统一归并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并相应提高我区电网销售电价。各类用电中大工业用电平均提高2.3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平均提高1.5分/千瓦时。
据自治区物价局有关人士分析,此次电价调整,对电力企业困境有一定缓解作用,而对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影响较大,初步测算共承担加价成本7亿多元。其中,按预计今年我区大工业用电量318.29亿千瓦时计算,调价后我区大工业用电承担加价金额为6.77亿元,加价后平均电度电价由2007年的0.36919元/千瓦时提高到0.38984元/千瓦时。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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