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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讯(记者 杨云霞)为保护消费者和药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全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包括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的详细销售凭证。这将为日后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
近日,国家药监局就加强药品销售管理下发通知,自治区药监局要求全区各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备份。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凡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不开具标明详细内容的销售凭证,应及时向药监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0951-6723744(区药监局)、0951-4107208(市药监局)。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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