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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租和赋税--《天盛律令》和《新法》记载有夏国的赐田,每亩田应交地租的数额。说明封建地租已是普遍的剥削方式。夏国也渐实行赋税制,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天盛律令》详细规定了土地买卖法。土地所有者买卖土地要呈报官府,并在官府的赋税册上勾掉卖主的姓名,改填买主。一一四三年,兴庆府和夏州发生强烈地震时,夏仁宗下令,二州人民遭地震,家中死二人者,免租税三年;死一人者,免租税二年。受伤者,免租税一年。这个命令,反映出夏国征收赋税的制度,已在各地普遍地实行了。 疆域、政治制度、法律
夏仁宗时,夏国确定了辽阔的疆域。在封建的经济关系发展的同时,政治制度和法律也进一步革新和完善起来。 一一四六年金朝再次割地后,夏国直接统治二十二州。黄河之南,领有九州:灵州、洪州、宥州、银州、夏州、石州、盐州、会州、南威州。黄河之西九州:兴州(兴庆府)、定州、怀州、永州、凉州、甘州、肃州、沙州、瓜州。熙、秦河外领有四州:西宁州、乐州、廓州、积石州。此外,夏国还先后领有静州、胜州、龙州、韦州(灵州东南)、伊州,以及崇宗时领有的陕西北部地和仁宗时金朝割给的德威城定边军。领域的扩展,使政治制度需要改革和统一。仁宗时骨勒茂才撰《番汉合时掌中珠》记载这时的地方官制,在各州设置了州主、通判、正听、都案等官职。 夏国中央的官制,原来是蕃、汉两个体系并列。但崇宗、仁宗时,自中书令、御史大夫以下的汉制官员,也多由党项贵族充任。一一六二年,仁宗又把中书省、枢密院移到宫廷内门之外,以备顾问。这些状况说明,在夏国官制中,汉制逐渐代替蕃制,成为主要的政治制度。 《掌中珠》关于刑法的记述,说明夏国的司法也在逐渐完善。如记载诉讼程序,官府接诉状后,把犯人枷在狱里追查证据。如不招供,即严刑拷打,逼使"伏罪入状"。伤人致死,赔偿死者的"命价"。 仁宗时编纂的西夏文《天盛年改新定律令》,依据前代律令增补修改,全书共二十册。卷首列编纂者和汉文译者的姓氏,是参考宋代政书体例而编修的一部政治制度和法令的汇编。以后,又编纂《新法》,续有增补。 科举学校
夏仁宗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一项重大的改革,是仿照宋朝的制度,实行科举。一一四七年八月,仁宗正式策试举人,立唱名法。又设立童子科。通过科举策试任用官员,是对拥有政治特权的贵族的一个限制,但广泛任用文人执政,又不能不使夏国统治集团走向文弱了。 实行科举,就必须广设学校培养生员。夏崇宗时设立国学,招收贵族子弟三百人。一一四四年六月,仁宗下令各州县普遍设立学校,增子弟员至三千人。又在皇宫中立小学,设教授,宗室子孙七岁至十五岁都可入学学习。一一四五年七月,建立太学。一一四六年三月,尊孔丘为文宣帝。一一四八年三月,又建内学,仁宗亲选名儒主持讲授。 学校讲授汉学,主要是儒学。科举也以儒学取士。夏仁宗从多方面接受汉文化,模仿宋朝,是封建关系确立后的反映,从这方面说,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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